比例代表制是不公平的選舉方法嗎? (明報2019年12月17日)
沈建法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及地理與資源管理學系教授
17/12/2019

《明報》12月9日發表程騰歡教授的評論〈比例代表制的荒謬之處〉(程文),舉例說明在立法會地方選區實行的比例代表制下,得票增加和增幅超對手,議席反而減少,說明比例代表制(黑爾數額制)違反「順應民意」的基本要求,是「荒謬的選舉制度」。比例代表制與單議席單票制是兩種不同的選舉方法,各政黨根據比例代表制選舉得到的議席同得到的總票數大致成比例,這也是比例代表制名稱的由來。

 

應沒違反「順應民意」基本要求

 

程文中的例子似乎令人意外,本文說明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果。比例代表制應該沒有違反「順應民意」的基本要求。附表情境1是程文中的黑爾數額制下10萬人投票的議席分配,政黨A、C分別獲得4個與1個議席。情境2是黑爾數額制下20萬人投票的議席分配,投票人數增加100%,各政黨得到的總票數各增加100%,剩餘議席同情境1一樣,由政黨A獲得。政黨A、C分別獲得4個與1個議席。情境3也是黑爾數額制下20萬人投票的議席分配,政黨A、C得到的總票數各增加103%,高於投票人數增加的100%。剩餘議席同情境1一樣,政黨A有獲得。政黨A、C分別獲得4個與1個議席。沒有出現不公平的情况。

 

程文的例子中,假設投票人數大增1倍,投票總數由10萬上升至20萬(議席總數維持8),政黨A得票由43,500上升至84,500,增加41,000,增幅94.253%;政黨C得票由18,250上升至35,000,增加16,750,增幅91.781%。雖然政黨A得票增加和增幅皆高於政黨C,黑爾數額制卻把剩餘的1席分給政黨C(情境4)。出現這個情况的原因是政黨A、C得到的總票數的增幅低於總投票人數的增幅(100%),表現低於各政黨加權平均(100%),低於政黨B(109.901%)、D(111.538%)。但是,政黨A原先有3個以完整數額得到的議席,政黨C原先只有1個以完整數額得到的議席。在表現低於各政黨平均水平時,政黨A需要增加更多選票去保持原先有3個以完整數額得到的議席,所以選票餘額(0.38)會少於政黨C(0.40)。政黨C就有機會獲得剩餘議席。這種情况不表示出現了不公平的情况。如情境3所示,如果政黨A、C得到的總票數增幅高於總投票人數的增幅,政黨A可以獲得剩餘議席。

 

情境5表示在政黨A、C得到的總票數增幅低於100%時,如果政黨A得到的總票數增幅為94.253%(同情境4一樣),政黨C得到的總票數增幅比較低,只有88%,政黨A仍然可以獲得剩餘議席。比較情境5同情境4(同程文表2),政黨A、B得到的總票數同情境4一樣。政黨C得到的總票數增幅比情境4低,政黨D得到的總票數增幅比情境4高。在這種情况下,政黨C沒有機會獲得剩餘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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