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關於DQ香港議員的事情,討論有很多,但從憲法的角度去幫助大家思考評析的文章,相對卻少很多。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學者觀點是三位陳教授的觀點:香港大學陳弘毅教授(贊成DQ決定)、陳文敏教授(質疑DQ決定),與北京大學陳端洪教授(贊成DQ決定)。因為三陳所提供的觀點,都是以記者問答式的方式見諸報端,語焉不詳,因此也留下了很多思考的空間。本文試就DQ香港議員的決定提供比較法上的一個審視視角,借此作進一步的憲法解讀。
很多香港人都了解,在1860年代內戰結束後,美國以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確立了美國各州「州民」作為「美國公民」所必須承擔的維護美國國家統一的憲法義務。通過該憲法修正案,美國不僅確立了 「美國公民」 的統一身份認同的憲制權威,而且相應明確了分裂國家的違憲性(the unconstitutionality of secession)。第十四修正案在美國公民憲法觀念的產生方面,因此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一是公民對於國家的忠誠(allegiance)義務,二是地方各州不得限制國民基於忠誠義務所享有的憲法權利,三是國家有權就地方各州干預公民權利與義務的行為進行直接干預(觀點可以參見Farber, Daniel A. (2012)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and the Unconstitutionality of Secession,” Akron Law Review: Vol. 45 : Iss. 2 , Article 6. Available at: http://ideaexchange.uakron.edu/akronlawreview/vol45/iss2/6.)。也就是說,通過第十四修正案,美國由此確立了國家與公民個人間直接的憲法聯繫。
在這一修正案的第三款規定中,我們看到了包括議員在內的政府官員宣誓的憲法含義及有關背誓的憲法規制:「第三款 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眾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維護合眾國憲法,以後又對合眾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眾國敵人幫助或鼓勵,都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或擔任合眾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從這第三款規定中,我們可以視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為美國聯邦與地方各級文武官員確立了公務人員個人與國家之間的直接憲法聯繫(擁護國家統一與忠於國家的義務)。也正是因為這種憲法聯繫,國家在聯邦政府(也就是中央政府)的層面擁有了直接對於地方官員的監督與規制權力。
從這一意義上開始去思考香港的憲制問題,我們很容易看到,在港區國安法頒布生效之前,香港人大多認同自身與「小憲法」(香港基本法)之間的直接聯繫,而對於自身與「大憲法」(國家憲法)之間的聯繫因此一直是阻隔的。因此,今年港區國安法的頒布實施,其所具有的一個重要的憲法意義,就是促使香港人自身認同並確立其與國家憲法之間的直接聯繫。或許可以認為,香港國安法與備受學者推崇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在促進國家統一與公民對於國家的忠誠義務方面,在憲法意義上是一致的。套用美國學者論述第十四修正案的語詞來講,港區國家安全法確立了香港市民與官員對於國家忠誠的義務,禁止港府官員任何可能的減損這種忠誠義務的作法,並同時賦予國家以權力的干預制止香港政府官員對於國家忠貞義務的減損行為。
顯然,本月(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議員延任資格的決定,首先就是依照這樣的一種憲法邏輯的。香港本地的新聞,不論持贊成或者質疑的態度,大都仍然顯示出以「小憲法」(香港基本法)為核心而且排除與「大憲法」(國家憲法)發生直接關聯的思考理路。他們所注意的法律重心在宣誓的基本法效力(即那些問題化的香港議員之資格應當由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主任,還是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決議),因而他們所援用思考的法律圍繞在香港基本法79、104條、香港立法會條例、香港選管會條例。
而在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決定的作出所依據的憲法條款,首先是第52條、第54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的義務。」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在我看來,這兩個憲法條款的規定,相當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第三款,其憲法意義就是確立香港市民作為中國公民應當樹立起的自身與國家憲法(「大憲法」)之間的直接聯繫,而維護國家統一與公民對於國家的忠誠是無法阻卻的憲法義務。換句話說,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可以視為一個重要的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也即現在是時候應當認真對待港人作為中國公民應當恪守的「大憲法」義務了。在國家統一與安全的憲法意義上,「大憲法」與「小憲法」之間從來不存在,也不應當存在衝突。
針對那些「總辭」的議員,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至少顯示出,在香港的民主化進程中,是不可能出現台灣地區議會模式的(也即民進黨的長期存在)。在台灣地區,該黨明確以獨立與分裂中國為其政黨基本主張,並以民粹主義運動政黨的形式主導台灣地區議會政治進程。在「大憲法」的意義上,我們需要注意,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明確傳達出一個憲制訊息,那就是香港需要民主的政團競爭,而民主競爭的政團一定不應期待成為民進黨。也就是說,不論香港民主政治中的政團喜歡不喜歡,國家安全與「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均具有憲法與基本法上的根本憲制原則的意義。擁護國家統一不僅僅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也是為了更好地享受作為中國公民應該享有的憲法賦予的權利。